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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司法鉴定意见的质证
        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是权威机构出具的,字里行间充满了建设工程技术规范、统计表格、计算公式及计量公式。律师往往习惯于对付文字,面对一份工程质量鉴定意见,最先感受到的就是阅读上的困难,也就是看不懂。如果试图回避看不懂的内容,例如抽掉公式、算式、表格和专有名词,一份鉴定意见书可就只剩下半页纸的结论性意见了。适得其反,删减式阅读让你更难判决鉴定结论的正确是否,发表质证意见的时候更加无处入手,甚至无言以对而不得不对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做出全面的认可。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意见也因此能够决定审判结果。
 
        功到自然成。通过对鉴定意见的反复阅读和比较分析,能够发现文章表达上的漏洞,意思表达在逻辑上的矛盾,整理出鉴定意见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找到突破点,改变似乎已经既定的审判结果。
 
        意见书最后一项“鉴定意见”中,并没有关于工程整体质量不合格的表述。鉴定出不合格的地方见于伸缩缝、填充层的豆石粒径、地热管的透光性及净液压试验是否符合规范。发现这一问题,就能够对抗原告(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的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工程款等主张。
 
        建设工程是2012年竣工的,但“鉴定所依据的技术文件”中出现了2015年才实施的技术规程。
 
        鉴定人签章中的签名无法辨认,而且印章也残缺不全,因而,虽然鉴定机构的印章是真实的,但无法判断鉴定人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到鉴定意见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判断。
 
         有的除鉴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还要鉴定施工质量是否符合施工合同标准。你在比较的时候会发现合同标准本身就低于规范标准。例如,地暧施工合同约定填充层厚度不应少于40mm±4,于是42mm的厚度就会被鉴定为合格的。然而,《地暧辐射供暖技术规程》要求的填充层厚度为不应少于50mm±4,鉴定人员仅仅比照合同标准就会把50mm也作为不合格对待,导致鉴定意见的部分结论是错误的。
 
        通过询问,发现鉴定人在现场勘察、提取检材及现场信息时,讼争双方只有一方在场。
 
        鉴定意见在应当具体表述的时候却使用了抽象语言,例如“分集水器的施工质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之类的表述就未能指出施工质量本身与合同约定或者规范要求之间的差距,使得这个表述缺乏可信度。
 
        反复阅读和比较分析,是有效发表质证意见的重要方法,也是律师对待任何诉讼证据的基础方法,更是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作者:王军,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建筑学会建筑经济分会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西理工大学工程经营管理专业毕业,工学学士,经济学硕士,副教授,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建筑经济》、《人民法院报》、《学术论坛》、《工人日报》等刊物上发表文章四十余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