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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迟来的正义

      迟来的正义当然也是正义。对“正义”加定语,只是缩小了概念外延。你订的午餐外卖,到了下午才送来,送的仍然是午餐,迟来的午餐。以“是否迟来”作为分类的标准,正义包括迟来的正义和及时的正义。

      迟来的正义是正义,更迟来的也是正义。抗日战争的第14年,正义战胜了邪恶;如果打上40年,仍然是正义战胜邪恶,但因为迟来,正义一方付出更惨重的代价,这是在我们的土地上开战的。正义一方往往损失巨大。正义战胜了邪恶,只能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已经发生的损失几乎毁掉了很多中国人对勇敢、自信、顽强、奉献、聪慧、自豪的自我认知。金钱不能弥补在极度痛苦中死去的生命,何况我们连金钱也没有得到。

      当得知冤假错案被纠正时,亲人们往往是抱头痛哭而不是欢呼雀跃。欢呼是别人的事情,悲痛是自己的经历。身体健康和青春、甚至生命的损失无法用钱来解决掉,纠正错案无法恢复你的健康,更不能起死回生。有人把纠正错案——特别是从死刑纠正为无罪的刑事案件——称为迟来的正义。你能接受迟来的正义吗?晚一个月发你工资,你能接受吗?晚一年、十年呢?

      正义战胜邪恶愈快,正义感就愈强。东京审判的时间就是太长了,其实用不了那么长时间。由法官给战犯们指定辩护人;要求辩护人对所有指控证据只能一并质证;在法庭上来不及说的质证和辩护意见,可以庭后3日内提交书面材料;开庭期间不能说和案件无关的话。坚持上述审判原则,很快就能下判决。战犯上诉的,维持原判,战犯再申诉的,驳回,第二次申诉的,再驳回并书面建议他们息诉服判。仍然不服的,可以去信访之路漫漫求索,但信访材料还没有写好,死刑就核准执行了。每一个环节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足够的事实依据,经得起历史检验。正义必须及时到来,漫长的等待是对受害者的残忍。

      剥夺杀人者的生命是对死者的补偿,称为行正义之事。但是,杀一人是死,杀十人也是死,从经济学理性经济人的立场出发,杀一人者再杀人的边际成本就为零了。因此,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已经无法战胜其铸就的强大邪恶了,原来,正义是有天花板的,而邪恶却是可以高一丈的。

      即使迟来的正义,也不是坐等来的,你要牺牲青春年华甚至一生的机会成本去维权、去申诉。争取迟来的正义比获得及时的正义付出了更多更多的代价。从理性经济人的角度看,这居然是一件不合算的事情。

      法律常常用金钱来弥补那些无法用金钱弥补的损失。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就是“算账总是正确的”,基于法律经济学的立法和审判指导思想就是权衡利弊取结果,把立法和司法做成经济学的一个分支。息诉并不代表服判,往往是当事人算账的结果。当事人坚持是错判,司法权威因此弱化。

      正义只存在于结果中,只有战胜了邪恶,正义才会显现。没有结果就没有正义。法律禁止律师向当事人担保案件会赢,其理论依据就是谁也不能控制未来。所以,在结果出现之前,不能得出正义必将战胜邪恶的结论。

      愿意通过法律和信访来解决问题的人,终究是信任司法机关。如果这种信任消失了,他们就不去信访了。他们要么是无可奈何,要么就是决心寻求法律之外的途径。

 

      如果迟来的正义可以抵消邪恶的影响,那么,我们对任何冤假错案都不用放在心上了。因为在历史的长河中,终有一天能够挽回全部的损失。乾隆皇帝为袁崇焕下昭平反,并“着广西巡抚查出袁崇焕后裔,量材录用,以奖忠良”。如此隆恩,袁崇焕地下有知,会为这迟来的正义痛哭流涕吗?

      谁都难以承受为抵抗邪恶所付出的代价。错案无休止地释放着对社会的损害,不舍昼夜。不亚于病魔对于身体的侵害。一场瘟疫可以摧毁一个帝国。

      坏的影响因正义的迟来而不断扩大和发酵着。承载冤假错案的判决在事实认定方法和法律适用上都是错误的,但是却为原审法官坚定不移地信奉着,也成为其他法官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来审理类似案件的参照物。迟来的正义对司法的损害程度取决于冤假错案的存续时间,在这个期间,错误其实并未被掩盖,当事人一直向各级司法机关持续展示着错案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有的正义要付出违反法律的代价,例如,东德的士兵违规撑开柏林墙铁丝网的一处,让一个小孩子钻过去,他要去西德寻找爸爸妈妈。纠正错案并不需要冒东德士兵那样的风险,而是恰恰相反,是执行法律规定。但是,错案的判决者会说他是依法判决的,并且将明确的法律依据附在判决书的后面,而且,判决书写得语句通顺,层次分明,有理有据。这就让正义来得更加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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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军,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经济学硕士、副教授,北京市西城区律师协会财务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维权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兼职导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中国会计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出版《跨越会计的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