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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法》以法为剑震慑会计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北京市国首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军律师就修改后的《会计法》对于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是否加大等问题,接受了中国会计报记者何欣哲的采访。
        针对《会计法》中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相关修改,王军律师认为,新《会计法》规定造假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意味着其须立即主动停止会计工作和主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越过了吊销证书的处罚程序,简单快捷,能够实现立竿见影的效果。